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兴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谭某某在其上线向某某(在逃)的指导下,三次到兴山县**镇向游某某、田某某等人宣传福克斯资产包投资收益高、无风险,共发展兴山会员7级40人,收取投资款人民币845000元,获利93795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证明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单薄,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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