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聚众斗殴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9********,汉族,专科文化,学生,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左右,在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艺苑步行广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刘某某、吕某某酒后因琐事殴打了唐某某,唐某某将被打一事告知王某甲,王某甲将此事告知罗某某、陈某某,后王某甲、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等人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后门附近的道路上聚集。在王某甲和谭某某通话时,唐某某在旁边大声呼喊,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等人认为唐某某等人不服气,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即与刘某某、王某乙、游某某、吕某某等人联系,相约在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后门附近的道路上聚集,后与王某甲、唐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王某乙、高某某、游某某等人先后殴打唐某某和王某甲,致唐某某左侧桡骨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耳传导性耳聋。经法医鉴定,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

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他人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