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6********,汉族,群众,**儿**,大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里**号楼**单元**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该案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幼儿园任幼儿教师。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1月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幼儿园内,主要采用了体罚转圈、推搡拉拽等手段,先后五次对就读于该园的杨某某、冯某某等多名幼儿实施了不同程度的虐待行为。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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