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烟台**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烟台市芝罘区,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街**号,现住烟台市**路**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4月间,烟台**有限公司业务员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经公司实际经营人邢莹霞同意,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7-8%的费用购买了九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84976.18元,税额150445.92元,价税合计1035422.1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150445.92元,2017年9月14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60754.1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空白合同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证人证言以及谭某某和邢莹霞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立案前补缴税款,为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复产复工、维护社会稳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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