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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86********,汉族,初中,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村委****队。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指定管辖,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月2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月20日重收本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间,谭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合伙从事押车放贷业务,谭某某负责出资,张某某负责找客户。张某某找到借款客户后,谭某某负责转账放款。谭某某、张某某与客户签订一式一份的“留空”合同,包括《借款合同》、《逾期变卖委托书》、《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收据》等。

2019年5月27日,被害人黄某某因资金紧张,通过 “东北虎”宋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质押了一台本田杰德小汽车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4000元/10天,张某某要求黄某某预先支付两期共8000元的“砍头息”,并提出即使黄某某能够在期限内还款也不能归还提前支付的利息,另外还要交1000元的查档费,100元的加油费,被害人黄某某迫于无奈转了9100元给张某某。签订 “留空”合同后,谭某某转账了5万元给黄某某。被害人黄某某逾期未还息后张某某通过中介以46000元的价格将黄某某的小汽车卖出。谭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假借民间借贷,利用被害人急需使用资金、信用较差的特点,要求被害人签订“留空”合同,并收取“砍头息”、停车费、查档费,约定高额违约金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诈骗被害人黄某某51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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