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6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省**市**区**街**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某某,广东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撤回起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份,在位于佛山市**区**二路**号****首层P*-P*号的佛山市**公司内,以谭某某为老板,夏某某为财务,欧某甲,欧某乙庆为业务员,刘某某为跟单员经营零首付购车业务;谭某某与金融中介合作,由金融中介将原本有贷款需求的文某某、罗某某、邓某甲、杨某某等人带至**公司办理零首付购车,金融中介及谭某某、欧某甲等人诱骗事主零首付购车可以拿钱拿车,中介收取高额介绍费,**汽贸公司以高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将汽车卖给被害人,并以被害人名义向第三方贷款公司贷款以补足其定价的车款获利,最后被害人不仅无法拿到所需贷款,更被索要支付尾款,背负高额贷款债务。
一、2018年8月,文某某因周转困难,由金融中介以办理零首付购车可以拿钱拿车介绍至**公司做零首付购车,谭某某以能拿钱拿车诱骗文某某签订以126900元购买一辆别克英朗汽车,办理零首付购车融资,文某某交3000元定金,**汽贸公司为文某某向**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01500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放款100000元至**汽贸公司账户,后谭某某要求文某某补齐车尾款26900元,文某某无力支付尾款及月供,谭某某借款10000元给文某某支付前三月月供,后文某某被迫将别克英朗汽车抵押给胡某某获得40000元抵押款,谭某某随即向文某某收取39000元借款及尾款,文某某背负奇瑞金融贷款债务101500元,**汽贸公司购得该辆别克英朗汽车成本价约113042元,**汽贸公司获利约18958元(已扣除中介、业代费)。
二、2019年5月,罗某某因资金需求,由金融中介邓某乙、黄某某以零首付购车拿钱拿车介绍到**汽贸公司做零首付购车,罗某某意思表达要拿贷款二十万元不要车,欧某甲引导其以落地价318000元签购一辆2.4L奥德赛小汽车,罗某某交3000元定金,**汽贸公司为罗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109000元,向上海**贷款196493元,向南京**贷款24900元,**汽贸公司人员欧某甲通知罗某某上牌时,罗某某发现上牌无法实际拿到贷款还要承担三笔贷款债务,遂拒绝上牌。罗某某共计背负贷款330393元,另付定金3000元,**汽贸公司销售数据表记录其收入317363元,已支付260540元(已付业代费,未付购置税、上牌等费用)。
三、2019年4月,邓某甲因资金需求,由金融中介洪某某、黄某某以可以做零首付购车拿钱拿车介绍到**汽贸公司做零首付购车,谭某某引导其以全包落地价239800元签购一辆起亚k5新能源小汽车,邓某甲交纳3000元定金后,第一笔向**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102000元,第二笔贷款向**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45000元,上牌后提车时,欧某甲以贷款不足支付车款为由,要其补交9400元尾款才能提车,邓某甲因本来已经周转困难,无钱提车,后由**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代邓某甲支付9400元后提车并将该汽车代为保管,邓某甲背负贷款247000元,实际支付259400元,**汽贸公司销售数据表记录其收入239800元,支出209027元,公司获利30773元(已付业代费)。
四、2019年3月,由中介介绍杨某某给**业务员陈某某到**做零首付购车,以全包落地价239800元签购一辆起亚k5新能源小汽车,杨某某交纳3000元定金后,第一笔贷款向**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102000元,第二笔贷款向上海**抵押贷款119990元,第三笔贷款向南京**贷款24900元,提车时被索要14400元尾款,杨某某被迫支付尾款后提车,杨某某背负贷款246890元,实际支付264290元,**汽贸公司销售数据表记录其收入239790元,支出211416元,公司获利14187元(已扣除业代,提成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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