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6********,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湘潭县乌石镇动物防疫站原站长,大学文化,住湘潭县**镇**村**组。2017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1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将案件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利用国务院实行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财政补贴的惠农政策(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费为6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6元/头,省级财政补贴12元/头,投保农户自缴12元/头,保额为1000元/头),参与并安排本站工作人员周某某、谢某某等人分别以本人和亲属的名义,虚构能繁母猪养殖事实,在**保险股份公司湘潭县**公司虚假投保3570头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自缴保费42840元,骗取中央、省级财政部门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补贴资金171360元至**保险股份公司湘潭县**公司账上。后谭某某等人伙故意编造虚假投保的能繁母猪死亡的保险事故,通过虚假理赔的方式从**保险股份公司湘潭县**公司获取保险金68300元,用于湘潭县乌石镇动物防疫站的各项开支。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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