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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8年10月份,谭某甲以扩大经营为借口,要求员工印某某、刘某某办理信用卡或是以印某某、刘某某的名义私自在网上申办信用卡,办理成功后使用信用卡套现,用于开店及全家日常开支。在所经营的**咖啡餐馆生意下滑,甚至入不敷出的状况下,谭某甲瞒着印某某以印某某的名义私自向银行贷款6笔,共计14.4625万元,以帮助熊某某偿还信用卡为借口,要熊某某通过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贷款3.6万元,并给其使用。所贷款项用于餐厅运营和全家日常开支,总额达到4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的谭某甲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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