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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号,现住山东省利津县**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6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谭某某用东营市利津县**花园*号楼*单元*过期作废的房产证、其父谭某某位于**村城镇住宅地及房屋作为抵押,但双方对于谭某某是否告知谭某某利津县房屋已出卖存在争议。后谭某某在谭某某处借款5次共计89万元。得款后已查明部分用于单位支出、偿还他人借款、个人支出。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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