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7********,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黄梅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受害人廖某某,谎称其支付宝花呗要还款,让廖某某转账5000元钱周转,等其支付宝花呗提现额结清便可以把5000元钱还给廖某某,并称可以付好处费给廖某某。廖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给谭某某后,谭某某给了150元好处费给廖某某。谭某某将廖某某转给他5000元钱进行老虎机赌博。在这5000元钱输完后,谭某某继续谎称其支付宝花呗要还款提高额度,廖某某又转了1500元钱给他,谭某某给了廖某某150元好处费。谭某某继续将1500元钱进行老虎机赌博输完了。后廖某某多次找谭某某还6500元钱,谭某某拒绝与廖某某见面。2020年5月21日,潭代宗将骗取的6500元钱退还给廖某某。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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