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虚构自己是**公司员工的身份,谎称能够办理低价出境旅游,骗取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的信任,仿照**公司合同模板制作了虚假合同,并于2017年8月l6日,在罗某某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号房的家中,与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签订虚假合同,诈骗罗某某与陈某某两人现金人民币20000元钱及出国的相关证件后将钱款供自己挥霍,并与罗某某、陈某某断绝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明谭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虚构事实诈骗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