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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无业。2020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于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公安机关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第三小学附近,通过伪造身份证的方式,以自己租赁的大众朗逸汽车为抵押,欲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4万元,后被范某某发现。后谭某某向民警自首。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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