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宁省黑山县****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虚构给被害人张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8000元。谭某某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担保债务。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