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5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从毛豆新车网处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租用车主为毛豆新车网公司所有的白色长安逸动小车一辆,车牌号为渝A6****。在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明知该车在未还清分期前,车主属于毛豆新车网公司的前提下,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仍通过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的方式在淘宝购买PS服务,将车主信息变造为自己所有,后将PS的车主为其自己行车证照片出示给买主文某某,取得文某某的信任,从而诱骗文某某与其达成以5万元的价格买卖车辆的口头协议。文某某先后支付了1万元车款给谭某某后,因为无法将车子过户,且又因为该车有欠款,被毛豆新车网公司以车主的名义收回后,文某某才发现被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谭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