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道**路**号(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在刘某某、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后帮助二人将诈骗钱财从网站账户转至银行卡。后刘某某向被害人邓某某、罗某某虚构有网络刷单可做,让二人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分别向谭某某的网站账户内分三次充值32000元,后谭某某将诈骗所得钱财提现至银行卡,并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款30900元,剩下900余元归自己所有。邓某某、罗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刘某某、王某某索还钱财,王某某以系统卡款等理由进行推诿。
2020年6月4日,谭某某主动到城口县公安局葛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邓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明知刘某某、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其提供转款帮助,协助二人诈骗邓某某、罗某某钱财共32000元;
3.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到城口县公安局葛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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