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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河北省蔚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河北省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河北省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日之间,**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受害人苗某某处以每吨300元价格收购,苗某某将1800余吨煤泥卖到河北省平山县大吾乡煤炭基地一园区**煤场谭某某处,煤款共计34.2万余元,谭某某将该煤泥以230元至280元的价格低价变卖出售,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谭某某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本案属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性质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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