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市,住**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18年9月底,买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称可以一起倒卖棉花,争取差价,邹某某认为利润太低,不愿意做;买某某又称**棉花厂地磅内部安装了遥控器,可遥控地磅增加过磅棉花公斤数,邹某某同意后两人便开始在**师**团、阿克苏市**农场等地以7.15元/公斤-7.28元/公斤的价格收购棉花,两人将收购到的棉花先拉到**公路**公里处的**红枣厂或**农场路口的**厂过磅,将实际公斤数记下,把棉农打发离开,再有买某某将过磅后的倒装到其他车辆上或直接拉到**棉花厂出售,在过磅时,外号“老石”(身份不明,在逃)通过遥控装置增加吨数。其中邹某某获利7万元,期间买某某又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联系称可以在**棉花厂遥控地磅增加重量,谭某某即三次将棉花交于买某某销售,共计获利7万元,其中将3.4万元交于老石,买某某获利1000元。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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