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台检刑不诉〔2024〕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7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铜川市**村**号。2017年1月因赌博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1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某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受雇于曹某某在**伐树过程中右腿受伤骨折,后被送至铜川市**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在就诊和办理医保报销手续时,谭某某谎称受伤原因系给自家修剪果树时摔伤,之后获得医保报销款10691.81元。2022年1月谭某某因后续治疗费用问题与曹某某协商未果将其诉至法院,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处理。2022年2月,铜川市印台区医疗保障经办中心接到曹某某举报称谭某某违规报销医保。2022年3月8日,谭某某将违规报销的10691.81元退还至医保基金专户。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已全部退缴所骗钱款、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综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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