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3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住霸州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给刘某某、褚某某、孙某某看风水、拜师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某、褚某某夫妻共计约4万元、骗取褚某某母亲孙某某1.2万元。2020年11月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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