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3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住霸州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给刘某某、褚某某、孙某某看风水、拜师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某、褚某某夫妻共计约4万元、骗取褚某某母亲孙某某1.2万元。2020年11月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