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5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宝坻区**街**村**区**排**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为图财,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听宇轩手机卖场内,以购买笔记本电脑为名,用孙某甲的名义办理捷信分期贷款套现人民币8000元,并谎称会按期偿还贷款,偿还贷款人民币2834.28元后不再还款,造成孙某甲损失人民币4391.27元。
2018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为图财,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听宇轩手机卖场内,以购买笔记本电脑为名,用孙某乙的名义办理捷信分期贷款套现人民币8000元,并谎称会按期偿还贷款,偿还贷款人民500元后不再还款,造成孙某乙损失人民币5168.56元。
2018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为图财,至宝坻区王卜庄镇凯越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名,用郝某某的名义办理捷信分期贷款套现人民币6000元,并谎称会按期偿还贷款,造成郝某某损失人民币7032元。
案发后,谭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分期购买手机票据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银色iphone 6 PLUS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谭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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