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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巷**号,199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开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7日16时许,谭某某在开平市**村村口附近将净重0.12克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后被我局民警查获。并在谭某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台及毒资人民币300元,从吸毒人员杨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开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退回开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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