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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赌博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71091915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住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花园**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区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街**厨房餐厅(以下简称**厨房餐厅)五楼开设赌局进行“大小三公“赌博活动并抽水获利。其中,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厨房餐厅老板)为区某某等人赌博提供场地。2020年3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区某某以及参赌人员21人,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7235元。从2020年2月初截至被查获时止,区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局抽头渔利约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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