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街**号**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组建微信群,将廖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人拉进组建的微信群内,在群内接受廖某某等人的下注,再将下注情况报给上家进行投注,之后根据投注输赢情况与廖某某等人进行结算,其从上家处按照投注额2%的比例收取佣金。截止2019年12月18日案发,谭某某共接受廖某某等人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
2019年12月12日,谭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供述上述事实,于2020年12月22日,主动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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