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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新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2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浙C5****牌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学府北路自东向西行驶,途径徐岙大桥后右转弯进入乡间机耕路驶往温州市**有限公司停车场时,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黄某某为避让该车而靠右驶入机耕路,后该车右侧与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发生刮擦,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案发路段不属于交通道路,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肺肝破裂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投案并作如实供述,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投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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