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十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湖北省松滋市**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安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7日上午10点,曲跃宽在缅甸老街从“姓李的”及“袁二”(二人基本情况不清)二名男子处拿来一个装有毒品的黑色挎包准备将毒品带至昆明,“姓李的”及“袁二”承诺待曲跃宽将毒品带至昆明后将曲跃宽在缅甸赌场输掉的钱财返还。随后曲跃宽通过走山路绕开检查站及坐车等方式,于3月29日中午13时到达临沧市永德县,并出资4000元包了谭某某的云S****雪佛兰轿车到昆明,3月30日凌晨1时30分二人驾车行至昆明**收费站时,被安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谭某某驾驶的云S****雪佛兰轿车后排座曲跃宽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使用黄色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四块,经称量净重2127.1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平均含量为12.15%。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谭某某使用的手机(黑色OPPO牌,手机号码1821327****和1508780****)发还谭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张亮亮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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