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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0********,汉族,中专文化,原沅陵县**商业银行信贷员,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0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6月30日、9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期间,全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在沅陵县**镇修建**新村房地产项目缺少周转资金为由找到唐某某,欲在沅陵县**商业银行**支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作为该支行行长的唐某某遂安排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作为包收责任人及主调查员,负责收集、整理、核实贷款资料。全某某、肖某某二人则因肖某某的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遂商量以全某某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而肖某某则作为担保人,以**商务大酒店的经营收入作为担保。而谭某某作为主调查员却未认真履职,在收到肖某某提供的变造后的**商务大酒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后未严格核实以及实地调查,就将该资料予以呈报审批,后该笔100万元贷款得以顺利发放。直至2019年案发,该笔贷款一直逾期未归还。

案发后,该笔100万元贷款中全某某已归还本金60万元,谭某某主动帮助归还40万元,现该笔贷款本金已全部归还银行。

本院认为,谭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谭某某违法发放的贷款仅100万元,且贷款本金现已全部归还,未造成银行实际损失。故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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