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5********,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翁源县**镇**村**。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在未得到城建、国土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将其位于翁城镇五一村委会对面的一栋四层自建楼房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包到工程后,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在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19年3月25日上午8时左右,发生雇请的工人龙某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在现场积极救助伤员,并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问话调查,在接受调查过程,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身罪行。
2019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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