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停车场收费员,出生地长沙市望城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村**组**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卷宗三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左某某(另案处理)系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别勤务大队(该大队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辅警,辅警警号:FJ**,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系长沙市**停车场工作人员。2017年9月份以来,左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多名违法驾驶人员处理交通违法事宜或为醉驾犯罪嫌疑人处理案件,并从中谋取不法利益收受贿赂,涉案金额9万余元,现查证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别勤务大队查扣一台湘******白色捷达车,驾驶员高某某为无证驾驶。2017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高某某联系,答应帮其“了难”,高某某答应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左某某商量“了难”费用,最后高某某花6000元将此次违法处理完。事后左某某得赃款4000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得赃款2000元;
2,2017年9月22日下午,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别勤务大队查扣一台湘******银色奔驰车,车主陈某某因年检过期被查,驾驶证已扣9分,如再扣分就要参加科目一考试。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陈某某联系,答应帮其“了难”,陈某某答应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左某某商量“了难”费用,最后陈某某花2000元将此次违法处理完。事后左某某得赃款1000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得赃款1000元,后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买了两条黄盒芙蓉王香烟给犯罪嫌疑人左某某;
3、2017年9月30日晚,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别勤务大队查扣一台湘******黑色丰田车,车主余某某被查为醉驾,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余某某联系,答应帮其“了难”,余某某答应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左某某商量“了难”费用后,余某某给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20000元,事后左某某得赃款1600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得赃款4000元;
4、2017年10月12日凌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别勤务大队查扣一台湘******牌小车,车主喻某某被查为醉驾,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喻某某联系,答应帮其“了难”,喻某某答应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左某某商量“了难”费用为35000元,喻某某支付30000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给了左某某20000元去“了难”,后来左某某因喻某某血液检测己达醉驾标准,便将该20000元退还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并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讲可以办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便与喻某某联系,喻某某答应办取保候审,于是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给了左某某8000元,事后左某某得赃款8000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得赃款22000元;
5.2017年10月15日晚,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别勤务大队查扣一台苏******奥迪A8车,车主付某某因醉驾被查,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付某某联系,答应帮其取保候审“了难”,付某某答应后,最后付某某花18000元取保候审。事后左某某得赃款11500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得赃款6500元;
6.2017年11月1日晚,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别勤务大队查扣一台湘******牌照小车,车主李某某因醉驾被查,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李某某联系,答应帮其取保候审“了难”,李某某答应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左某某商量“了难”费用为15000元,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李某某联系时说需20000元钱,后李某某给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20000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给了左某某8000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拿了12000元,后因李某某嫌“了难”费太高,要求退钱,于是左某某又退回3000元给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至今赃款20000元未退还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谭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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