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1********,汉族,高中文化,原**科技有限公司工地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路**号**房。2017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4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8日、5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15日、3月28日、6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至同年8月,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某古镇分公司)在承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蓝公司)位于我市港口镇石特社区的建筑工地期间,嘉蓝公司负责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各种借口指责施工过程,先后三次收取华某某古镇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13万元,为其提供便利。
2017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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