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6时许,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划船至清镇市红枫湖竹停湖面附近水域,对事前安放在该水域捕捞鱼虾的地笼网收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量,捕捞的巴地鱼412g、河虾251.8g。
另查明红枫湖流域范围属长江流域乌江水系。案发后谭某某主动出资购买鱼苗投放于红枫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行为,鉴于谭自信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出资增资放流以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地笼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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