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1月9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18年7月20日,谭某某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帮助石某某(另案处理)从“黑娃儿”处以1万元的价格购得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一支,后因该枪漏气、不能打出铅弹而丢弃。2017年4月,谭某某帮助石某某再次从“黑娃儿”处以2万元的价格购得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一支、旧电动加气泵一个。经鉴定,石某某购买的第二支枪支属气枪,发射方式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击发性能正常,能正常发射金属弹丸;该枪发射的铅弹为金属弹丸,属气枪铅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由于谭某某帮助石某某购买的第一支气枪无法进行枪口比动能测试,认定该气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枪支证据不足,恩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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