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0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闯入本市江北街道被害人周某某户,从楼梯上到阁楼,再进入四楼室内时被发现,后被害人报警。
2020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的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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