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社区**委**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路**号,因盗窃,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非法侵入位于曾某某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号的住宅中,后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以翻墙进入的方式非法侵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号曾某某的住宅院内,落地时谭某某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不能正常行走,进入院内的厕所停留约一小时,后被及其家人发现并报警,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民警当场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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