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广西荔浦市**镇**路**号,现住荔浦市**镇**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荔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经秦某某介绍,以每年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承包了荔浦市**镇**村**山进行开发。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谭某某在未办理长期占用林地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供认进行开采活动。经鉴定,谭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0.7265公顷(10.90亩),其中: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0.15亩,重点公益林10.75亩。由于非法生产活动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2020年12月 21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谭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开发**石山合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荔浦市**镇**村**山使用林地调查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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