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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3********,汉族,初中文化,**村委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9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肖某某承包吴某某等人位于余庆县关兴镇高炉村山坪组赵老山荒山40年。2003年,肖某某、谭某某二人为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将该荒山栽植梨树退耕还林,余庆县人民政府向肖某某、谭某某颁发林权证。2016年,肖某某、谭某某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将赵老山进行开垦欲栽植李子树,后由于赵老山林地所有的村民以“四荒”拍卖未经村民组同意为由,阻止二人施工。在双方纠纷未解决好的情况下,肖某某、谭某某二人在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烤烟,造成原退耕还林林地被破坏。经鉴定,谭某某、肖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3.039亩,被占用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难以自然恢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且谭某某已主动缴纳生态补偿金。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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