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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邻水县**乡**村**组附近的山上捡到一把改装射钉枪和一包钢珠,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将改装射钉枪及钢珠拿回家放在其家一楼杂物间的门口后一直未动用过,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得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持有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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