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下午,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慈利县**镇**村**组进行安全检查,谭某某主动将自己非法持有的1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上交给公安民警。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黎某甲、黎某乙的证言;
4.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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