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系井头镇**主任,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由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男,衡阳市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衡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家查获疑似枪支2把,经鉴定,其中1把不能确定为枪支,另一把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经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没有持枪证,该枪支系谭某某十多年前在**镇**村铁匠欧阳**处打造,其曾用该火铳打猎,近几年因枪支老化没有使用。现该枪支已被收缴。
本院认为,谭某某非法持有1支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涉案枪支已由衡阳县公安局收缴。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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