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3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12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2日10时许,祁阳县公安局大忠桥派出所民警在祁阳县**镇**村**组民谭某某家中一楼后房间依法搜查出一只火铳。经核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没有合法持有枪支的证件,一直非法持有该枪支并用于防盗,将其藏放于自己家中。经过鉴定,该火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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