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45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泸溪县人,现住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为了上山捕猎,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支由射钉枪改装的火枪。同时,谭某某又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盒发令枪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购得枪支后,一直将枪支存放于家中,并偶尔持枪上山捕猎。
2019年中秋节期间,被不起诉人在拆老屋建新房的过程中,从其老屋天花板上发现一支其父亲遗留下来的疑似火枪,遂将该火枪用编织袋包装好,放置于其临时居住的简易窝棚内存放至今。
经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谭某某持有的疑似射钉枪发射器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疑似火枪发射器不能确定为枪支。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泸溪县**镇**村**组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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