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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湖南省慈利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至次日7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段,在禁渔区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式,非法捕捞鲫鱼、河虾、餐条共计6.07斤,后被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抓获。经张家界市慈利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谭某某所使用的捕鱼方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兼业捕捞渔民基本情况汇总表、象市镇违法捕捞人员调查摸底登记表、禁止电鱼《告知书》送达回证、《关于慈利县象市镇安家洲河段属大鲵保护区缓冲区的情况说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的时间的通告》、《农业部关于湖南张家界市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批复》及附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象市镇安家洲河段位置示意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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