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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乡三河**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种植的玉米和南瓜频遭野猪毁坏。9月29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从家里持猎捕工具(铁夹子、钢索、套绳等),沿野猪经过的痕迹,在“管嘴者上”山场的碎石公路坎上的地里布放铁夹子和钢绳用来猎捕野猪,并于第二天捕获野猪一头。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到永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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