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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6〕3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572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7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南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6月至20157月期间,谭某某与丈夫林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送货的方式从成都一名叫张某某(信息不详)的男子处低价购买卷烟后,分别销售给长赤镇、下两镇、红光镇等地卷烟零售商及私人,销售金额12万余元,获利6万余元。2015722,谭某某及林某某被巴中市南江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后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参与售卖假烟的销售数额或非法所得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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