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街**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以来,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石阡县城坐庄非法经营“六合彩”,林某某雇佣杨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其“下家”销售“六合彩”,杨某某则雇佣谭某某等人作为其“下家”销售“六合彩”。经查,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林某某、杨某某非法销售“六合彩”69期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490995元。
案发后,谭某某向石阡县公安局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本案中系从犯,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