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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骗取贷款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石化邵阳**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熊某某因为资金紧张,需要大笔资金运行周转,后知道**银行有种“五户联保”的贷款模式,在取得省行便对邵阳市**市场授信额度后。熊某某要谭某某帮忙假冒邵阳市**市场经营户给熊某某贷款,本息都由熊某某来还。2016年10月10日,谭某某帮熊某某在邵阳市**银行骗取贷款150万元;2017年12月8日,谭某某帮熊某某在邵阳市**银行骗取贷款100万元,上述两笔共计250万元逾期未还。

归案后,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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