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1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8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趁被害人程某某醉酒后将其带回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酒店**房间内对其实施强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处于醉酒后不能反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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