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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张某甲等19人涉嫌强迫交易)(季某甲))(公开版)_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甲,无曾用名,别名、绰号,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4********,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家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2010年3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9年11月0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本案由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季某乙、小某某、谭某乙、胡某某、韩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寸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谭某甲、张某丁、杨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被告人谭某甲、杨某乙、季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谭某甲、杨某丙、张某戊、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5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谭某甲因追债,急于找到徐某某本人。当得知徐某某在临沧后,遂与杨某乙、刘某某、季某甲赶到临沧,并指使被告人杨某乙将徐某某带回到小沙坝林茂宾馆进行看守。期间,杨某乙多次带徐某某到**有限公司谭某甲办公室协商还款事宜,有时熬到凌晨2点左右。因熬夜过度曾导致徐某某身体不适昏倒在地,被送往怒江州人民医院救治。为迫使徐某某尽快还钱,谭某甲还指使杨某乙从永胜找来5名男子吃住在徐某某位于保山的家里,时间长达20多天,徐某某也知晓这一情况。2016年2月5日,徐某某的生意合伙人冯某某以需要徐某某回保山公司办理业务为由将其带走,至此,徐某某被谭某甲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历时20多天。本案中,季某甲有陪同谭某甲等人一同到临沧寻找徐某某的行为,在杨某乙安排人员吃住在徐某某家中期间,为这五名人员送过饭和被子的行为。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观恶性较小。

本院认为,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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