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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受谭某乙、裴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为谋取不法利益,向谭某乙、裴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充当法人在APP上帮助谭某乙等人注册虚假公司,然后在谭某乙等人的安排下使用其办理出的营业执照到各大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其中谭某甲充当法人办理营业执照11个,办理对公账户3个。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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