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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女,198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于2020年5月4日15时许,驾驶苏G9L838小型轿车沿东海县驼峰乡南榴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使至谭某乙家门前路段,遇谭某丙沿水泥路由东向西步行,车辆右侧反光镜与谭某丙发生碰撞,致谭某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8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谭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某丙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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