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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交通肇事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5********,壮族,大学本科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现住贵州省******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万国明,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毕节市往威宁县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村木厂组秀河线665公里+700米路段处,因操作不当,碰撞行人盛某某倒地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于当日22时45分许死亡。案发后,谭某甲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并被传唤到案。经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谭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盛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盛某某系遭受巨大暴力损伤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谭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91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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